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20958276號令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4條條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二次修正,最後修正為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茲為營造境外學生友善就學環境,配合教育部修正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七條,刪除港澳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出、入國,應由就讀學校轉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之規定,爰擬具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賦予港澳學生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法源,以簡化港澳學生出入境程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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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二十四條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送核轉單位轉發申請人。前項申請人應自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並得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申請人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證。 | 第二十四條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送核轉單位轉發申請人。前項申請人應自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逕發給申請人臺灣地區居留證。 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除第八款前段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外,得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程序,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 一、為營造境外學生友善就學環境,教育部業已修正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七條,刪除港澳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出、入國,應由就讀學校轉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之規定,現行條文第四項排除港澳學生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規定已無規範必要,爰刪除第四項規定,以簡化港澳學生出入境程序。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