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會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保證金、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繳納與管理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