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家簽證簡介
創新創業活動蔚為國際風潮,為競逐國際人才,若干國家已推出創業家簽證制度,吸引外國人士至當地創新創業。
行政院於103年12月成立「創新創業政策會報」,擬訂五大策略,下設4個分組推動(如下圖),以達成打造臺灣成為亞太矽谷,並成為青年創業圓夢園地之目標。其中,「創業環境組」工作要項之一係引進新創事業人才,因我國現行並無以「創新創業」事由,核予外國人停留或居留簽證,故參考國外經驗,並配合創業拔萃方案策略一法規鬆綁所研提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規劃開辦「創業家簽證」(Entrepreneur Visa),提供較其他國家便利之居留條件,以提高誘因吸引國外創業家來臺創新創業,使國際創意與本土資源結合,活絡國內創業活動及經濟成長動能。
「創業家簽證」適用對象除外國創業家外,港澳創業家亦比照適用。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企業認定原則
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 5 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者。
•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者。
•申請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者。
•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合作之育成機構,以及獲得該部近 3 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
•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及設計競賽獲獎者。(註:本認定原則將滾動式檢討)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
http://www.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C07A4E0160AC69CE&sms=3AF9F1AD6420C22B&s=C5A037B21C472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