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19 內政部公告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台內移字第102095830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施行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其後共歷經七次修正。為配合政府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政策,爰刪除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申請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時,應檢附戶籍謄本之規定,俾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四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具備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其屬未經查驗入國者, 於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處分確定後,亦同:一、入國申請書。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三、原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前項有戶籍國民,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入國許可證副本;原戶籍經辦理遷出登記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函送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第十四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具備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其屬未經查驗入國者, 於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處分確定後,亦同:一、入國申請書。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三、原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前項有戶籍國民,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入國許可證副本;原戶籍經辦理遷出登記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函送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按申請人依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因冒用身分或持偽、變照證件入國,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時,原應檢附戶籍謄本;惟為配合政府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政策,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應檢附戶籍謄本之規定,俾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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