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3.14內政部修正通過「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放寬港澳生畢業後工作居留得申請定居

內政部於今(14)日部務會報通過「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港澳生畢業後工作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之規定,以吸引及留用高等教育人才。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主要是考量港澳學生畢業後,在臺灣工作居留無法申請定居,須返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2年,始得再次申請來臺居留、定居。為營造境外學生友善環境,配合行政院人才政策會報之人才留用政策,本次修正放寬在我國求學之港澳生畢業後,經許可工作居留連續滿5年,每年在臺居住183日以上,且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得申請定居,無須再返回僑居地服務滿2年,以利港澳學生留臺工作與企業攬才。

內政部指出,為衡平規範各種人流管理,本次同時調整港澳居民申請居留、定居事由,刪除港澳居民之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設有戶籍得申請居留及匯入等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存款滿1年者,得申請居留等規定。且為保障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匯入存款者之權益,增訂於修正施行後3年內,仍適用修正前有關居留、定居之緩衝規定。另本次也參照「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申辦居留簽證之作業規定」,投資達20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辦居留簽證之規定,將港澳居民投資居留金額由新臺幣500萬元提高至600萬元,以與外國人投資居留條件衡平。

內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送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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